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2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
新
二○○九年十月
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
宅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