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 第 9 号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已经 2010
年 5月 6日农业部第 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年
7月 1日起施行。 部 长: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
日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
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 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 滩涂从事水
产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