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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 交通运输、 水利、环
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是指政
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 约定其在一定期限
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 提供公
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
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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