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 年 12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6 号发布 根据 2011 年 1月 8日《国务
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 自然灾害等原因, 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
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