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 165 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已经 2007年 10月 30 日建设部第
14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 2008年
2月 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
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买卖合同,由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