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
1991 年 6月 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 12月 25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预 防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
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 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
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
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
持工作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