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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根据经修订的《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以下简称 SOLAS公约 )、《国际
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以下简称 ISPS 规则 )和《国际
海运危险品规则》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
船、 500 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
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人员往来、
货物装卸或者接受其他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二)港口设施, 是指在港口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
包括码头及其相应设施和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
(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
人员的行为;
(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船港界面
活动和船到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