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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 6月 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预防特种设备事故,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
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
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
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