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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
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
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
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
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
等;
(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
(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
(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
件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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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须领取公共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