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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2015 年 04月 20日 16:37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质疑处
理程序,提高质疑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
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受理和处理质疑,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质疑处理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
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在发布采购公告时要同时公布受理质疑的部门名称、联系电话、
传真、邮寄地址等事项。
第五条 质疑的提起实行实名制 ,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
第六条 处理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