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安
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 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
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
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对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周岁且不
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
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
陷。三、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并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四、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技能五 相应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