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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村级组织开展活动、服务
群众的重要阵地。为加强管理,切实发挥村级阵地的作用,
提高村级阵地管理和使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富宁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富
办通 , 2011? 49号)文件要求, 结合我乡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功能设施
第二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要达到“五室两栏八有”的
标准,即:有办公室、会议室(电教室) 、图书阅览室、文
体活动室、卫生室,有阅报栏、公开栏,有牌匾、旗杆(国
旗)、规章制度、电教设备、电话、桌椅、文件柜、书刊等。
办公室要有规格统一、规范醒目的门牌(按县统一规格定
制)。
第三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功能要齐全,保证村党支部、
村委会、共青团、民兵、妇代会等组织有办公室,各办公室
要将工作职责、相关制度装订上墙。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