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
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规范
二级注册建造师的职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
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 、《建筑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注
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
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
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以
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从事工程项目施工
管理及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以二级
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