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 11月 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
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
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
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对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