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下同 )的 8--10
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 7--9 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 6--8 倍
补偿,轮歇地按照 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 3--5 倍补偿 ;
(二)征用种植 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 2倍补偿,并补偿
开发投资 ;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
偿 ;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 (一)、
(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 666.7 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
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下同 )的 4倍; 人均耕地在 666.7 平方米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