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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主体:
出让人:怒江州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云南林青楷矿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
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授权出让采矿权, 出让的矿产自愿属中华人
民共和国所有。 出让采矿权范围内地上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 建筑
物等不属于矿业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采矿权与采矿权成交价款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采矿权位于 泸水县上江乡 ,采矿
权名称为: 泸水县上江乡中河硅矿, 矿区面积为: 0.948 平方千米。
拐点坐标见附件《出让采矿权拐点坐标及示意图》 。
第四条 出让人同意在 2011年 5 月 10 日前将出让的采矿权范
围内的地质勘查报告交付给受让人。 所提供的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资
料仅为勘查所获得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