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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5 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已于 2004 年 6 月 22 日经第 15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
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
理活动。
第三条 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
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
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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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