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国人防办字第 18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
会、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
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二 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 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 确保
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 人民
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