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租 赁 使 用 合 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四月
制定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人民防空工程,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状况
人民防空工程坐落: 市 (县 ) 区 (镇 )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邮政编码: 使用面积:
工程质量状况:
租赁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生效后 天内出租人将工程交付承租人。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和使用费缴纳时间、方式
1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每平方米 (每个柜台、店铺 )每月 元,共计 元;
2 .使用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第四条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的维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