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民防空工程 (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竣工验收
工作,统一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保证验收质量,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
设计划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
验收,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工程建设全过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对严重违反建
设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未做出处理结论之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施工决算应全部完成,并已通过审计部门的审核;
三、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应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 并满足使用要求;
四、初验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五、建设单位对初验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已进行了整治;
六、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并已完成分类立卷。
第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