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其资质等
级、经营范围和中(议)标书等内容要求,承担 (以
下简称建设单位) 的 人防工程施工,现
已按该工程的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完成,并于 年 月 日
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防工程所有人
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
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要求,经建设、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后,
如在以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
务,予以修复;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应负的保修责任等。
一、质量保修范围
根据施工单位的中(议)标书和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
和工程预决算书所包括的工程量与质量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该工
程保修范围内的结构、防水、孔口防护、建筑装修、给水排水、通风
等分部工程承担保修义务: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