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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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 】【时间: 2012年 08月 31日】字体大小: 打印页面 关闭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管理, 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
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 (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 出入口、
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等武器破坏效应
的专用设备。常用防护设备按功能分为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
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给排水防爆波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