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法定假
1、 员工除星期六、星期天休息外,法定节假日如下:
元旦: 1 天(一月一日)
春节: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 1 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 1 天(五月一日)
端午节: 1 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 1 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 3 天(十月一、二、三日)
2、 公司女员工根据工作安排,在三月八日可休假半天,生产厂工人、销售类员工根据工作情况自行
决定。
3、 法定节假日期间,视同正常出勤,员工可照常享受全额工资。
第二条 婚假
1、员工在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可享受 3天有薪婚假,晚婚者(男方满 25周岁,女方满 23 周岁)另增
加假期 10天。
2、婚假应在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休完,申请时须出示结婚证明,并提前一周按请假程序办理有
关手续。
3、婚假期间,员工可照常享受全额工资。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