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永林诉重庆平伟砂石采运有限责任公司
矿山开采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
(2007)南法民初字第 620号
原告何永林,男,汉族, 1949年 10 月 9 日出生,住 (略)。
身份证号码: (略)。
委托代理人侯国跃,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克刚,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平伟砂石采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行政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许后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建, 重庆市南岸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委托代理人卢娟,重庆市南岸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原告何永林诉被告重庆平伟砂石采运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开
采经营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04 年被告称已取得江北区五宝镇下湾村原矿
石厂 1 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