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311号 )、省建设厅《关
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建 [2006]5 号)及市建委
《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建字 [2006]39
号)文件精神,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合同提交十堰市建
设工程管理处造价管理站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 : ①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建设单位出具);②《十堰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两份;③建设、施
工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件) ;④中标通知书(原件复核退回,留
存复印件);⑤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原件复核退回,留存复印件) ;⑥中标人的商
务标(原件复核退回,留存复印件) ;⑦其他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原件) ;⑧建
设、施工、勘察设计、中介等廉洁协议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