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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有诗书气自华
信息工程监理合同
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累计赔偿额不应超
过监理费总额。监理方处理委托业
务时 ,因非监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 ,可以
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委托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赔偿的
要求不能成立 ,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监
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 ,则监理方应当
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 ,
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具体内容双方再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 ,实际情况
发生变化 ,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 ,监理方应当立即书面通
知委托方。双方确认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 ,
应当增加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