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用地政策分析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
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
资规〔 2015〕5号 )(以下简称《意见》 )对光伏、风电等用
地进行了明确解释。
一、对于不占压土地、 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未利用地部分,
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意见》明确规定,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
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
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
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
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对于项目建筑永久性占用未利用地部分,应依法按
占用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意见》规定,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
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光伏发电项目中用于建设永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