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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3 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已经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 依法履行
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
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
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
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