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概念不同, 完全不是一回事。 缺陷责任期: 自实际竣工
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 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 设备或工艺不
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 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
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 检验和
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 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年。
保修期: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
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6.10.1 保修期监理内容
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 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
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期监理工作内容,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主要是针对在保修期出现的工程质
量问题的处理,不同于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是, 它主要对已成工程质量事实的处
理,包括进行原因调查与分析、责任划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