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
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
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 资质的企业 在公路建设市场 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
结果实行签认 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全 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
监督管理工作。主 要职责 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 行为评价标准 ;
(二) 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