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8] 第 5 号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 制度 ,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区、 七里河区、 西固区和安宁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供应、
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向城市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 规划、国土资源、价格、民政、税务、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
部门 ,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