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防
止恶性质量事故发生,确保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有
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地基与基础工程,是指建筑工程的± 0.00以下部分。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工程。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四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前,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
记注册、施工许可等基建手续,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图纸齐全,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图
纸会审,同时还须附有原有地下管线和其它障碍物的详细情况资料;
(二) 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各层土质情况和对持力层的设计要求及地下水位、 冰
冻线等,编制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