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质监字 [2007]142 号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
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
2007),参照建质 [2006]192 号、建建字 [2000]211 号、穗建筑
[1999]387 号、穗建材 [2001]200 号及穗建质监字 [2007]118 号文,
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现将我市建筑
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使用、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场复验
(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
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
材料和设备。
(二)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具体项目详见表一)必须按规
范的要求进行进场见证取样复验,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