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管发〔 2011〕5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省建管局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
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
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
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
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