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 [2006]192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 ,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的贯彻落实, 我部制定了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
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