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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鲁政办发〔 2008〕2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 已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