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造价 [2008]24 号
关于在工程造价中增列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合法权益, 规范建设各方计价行为, 根据《宣城市城
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宣政办
[2008]69 号)文件精神,并经请示省造价总站同意,现对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中
工伤保险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
绿化等工程)均应在工程造价中增列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
三、工伤保险费属于规费,在工程计价中单列,竟标时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工伤
保险费按工程税前造价(不含其本身)为计算基数,费率为 2.07‰ ,费用计算
程序详见附件。
四、本通知自 2008 年 10 月 22 日起执行。
附件 :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