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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1、 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如行政主管部门正在
对涉案工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且案件的性质、效力、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等实体
处理必须以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又提起诉讼,涉案工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应认定合同无效;在开庭前,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补办手续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未完
工,但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
2、人民法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经审理认为涉案建设工程为违法建筑,
且案件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