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工报告、延期报告、竣工报告办理的有关规定
2010-7-20
油田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开工报告、 延期报告、 竣工报告的管理, 确保工程建设的
规范运行,特规定如下:
一、工程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已进驻现场,施工机具运抵现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和施
工场地“三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经签订协议。
3、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和工程安全开工条件审
查等手续。
4、满足需要且经审查修改后的施工图纸已发送到施工、监理等单位。
5、建设项目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能满足现场连续施工要求。
6、已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施工技术措施,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完成。
7、建设单位已组织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二、油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