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退费相关事宜的通告
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征收。现就相关退费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费范围:
已经抵缴 2012 年度通行费的本市及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在 2011 年 12 月前办理车
辆变动需进行变动退费及 2011 年以前历年未退通行费的车辆。
二、退费方式:
(一)抵缴退费:车主可自行前往各征稽所(宝山征稽所除外)办理;或可以通过挂号
信形式将申请退费所需材料寄至全市任一征稽所。 车主提供的银行账户户名必须与通行费缴
讫凭证上的“缴费单位”栏同名。
(二)车辆变动退费:必须车主自行前往各征稽所(宝山征稽所除外)办理。
退费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退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至车主的银行账户。
三、受理时间和机构:
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至 4月 30 日,全市任一征稽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