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8年 1月 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8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
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
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
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
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
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
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
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