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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具体
办法的通知
顺府发, 2002? 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有关单位:
发展散装水泥和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项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
术措施。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减少环境污染,维
护市容环境,加快城市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省政府于 2000年 5
月 15日修订的《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粤府 [2000]34 号),结合我市
实际,就我市贯彻实施推进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范围
(一)以下规定地区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或
散装水泥。
1、大良区、容桂区、伦教区、勒流镇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居民自建自
用住宅除外);
2、北滘镇、陈村镇、乐从镇、龙江镇、杏坛镇、均安镇镇区内的所有建
设工程项目(居民自建自用住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