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质监字 [2010]20 号
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质监站、各专业质监站:
现将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建部第 5号部
长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本地区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 58次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年 9月 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
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
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