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
质量行为监督的若干意见
长质监 [2007]22 号
站各科室,各县(市) 、区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监督,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方的质量责
任,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相关规范和规定,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1. 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各县(市) 、区质监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0
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代表政府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
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 促使其提高工作水平。 各相关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2. 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规定:
1、 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 对工程实体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