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
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
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