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动火作业与用火安全管
理,消除或降低火灾、爆炸事故风险,保障生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规定,结合分公司产品生产实际,
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分公司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应坚持“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把生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加强消防安全管
理,实现生产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以下生产场所、设施、设
备检修、维护与生产过程须动火管理。
一、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厂区;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区;
三、爆破施工现场的安全警戒区域;
四、硝酸铵储存库区;
五、柴油储罐、乳化剂储罐等;
六、水相制备储罐;
七、混装车罐体、乳化器、敏化器;
八、易燃易爆物质运输车箱体;
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十、生产、生活物资仓库等设备、设施。
第二章 动火管理
第四条 动火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等禁火区域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