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一、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
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
电工负责施工。
二、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 并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 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
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 禁止在营业期
间施工。
四、营业场所、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
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
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
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 同时每年
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七、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