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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
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之用。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 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
内容。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约束效力,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二、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
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义务。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本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均不得擅自涂改劳动合同内容。
五、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代为保管乙方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 出
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续。
七、本合同文本使用 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