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人发〔 2009〕144号
关于印发《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劳局、 稀土高新区人事局, 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政工)科,中直、
区直单位人事处: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 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条例 实施细则 通
知
包头市人事局办公
室
2009年 12月 21日印发
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以下简称继续教
育)工作,因应形势需要,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包头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包头市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市人事局作为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