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1989年6月12日 (89)化计字第358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全面考核环境保护设施, 做到与主体工
程同时投产, 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和化学工业部 《化
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一切新建、 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设施(以下统称环保设施)的竣工检查和验收。
第三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执行国家和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
已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条款。 凡环保设施达不到国家规
定标准的,不得进行验收。
第四条 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产的,要追究决定强行投产者的责任。
第五条 环保